怎樣注冊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鸸芾砣擞梢婪ㄔO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 萬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 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 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 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 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 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并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 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于3 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鸸芾砉痉种C構可以從事基金品種開發、基金銷售及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活動。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公司最近1 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 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申請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后,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出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出資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于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采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四)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基金注冊條件常見問題解答:
1、管理型企業及投資型企業的營業范圍?
(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
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的經營范圍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管理型企業不可核定投資型企業經營范圍。
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2、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限制條件?
(1)管理型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單個投資者(股東)的投資數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2)投資型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單個投資者(股東)的投(出)資數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3. 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數規定:
合伙企業法沒有做出規定,但一般不宜超過50人;做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法律,不應超過50人;做為私募,無論什么形式,不應超過200人。
4.“基金管理公司”的牌照對管理團隊及股東有沒有背景及資質的要求?
目前沒有特別的明文規定,但可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創投企業應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